三七五減租土地將走入歷史嗎?土地有租人還能貸款、轉售嗎?答案是:可以,但限制多、難度高。因為三七五租約通常不好終止,對買家和貸款機構來說是種潛在風險,不僅影響交易意願,也可能導致資金被套牢。以下介紹三七五減租對地主有哪些影響、如何取消租約,以及當有資金需求時,有哪些管道可以貸款融資,協助你靈活週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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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意思

過去農業社會中,佃農和地主的地位很不對等。

由於缺乏契約保障,即使佃農租地時已繳交磧地金(保證金),地主還是可以隨意漲租金、說不續約就不續約或把你分配到較差的地。即使遇到天災歉收,租金也不會因此調整,通常都要將一半以上的收成上繳給地主,導致生活很不穩定。

為此,政府在民國 38 年推動「三七五減租」這項土地改革政策。除了明訂地租不能超過年收穫的 375‰ 外,也透過要求簽書面租約、規定歉收減租、保障租佃權等規定,試圖改善佃農處境。

「375」減租由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 條規定「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的 375‰;原約定地租超過 375‰ 者,減為 375‰;不及 375‰ 者,不得增加。」

三七五減租意思
三七五減租意思

三七五減租何時廢除?

在民國 89 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之後,簽訂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已不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約束。

不過,三七五減租並沒有「走入歷史」,因為新法不溯及既往,舊約仍具法律效力、受此規定約束。也就是說,三七五減租是「現在進行式」,它仍持續限制地主使用土地的自由。無論地主想賣地、拿土地貸款融資,難度都會比處分一般土地高很多。

三七五減租何時廢除
三七五減租何時廢除

如何取消三七五減租?

除非出現《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或第 17 條所列情形,例如承租人放棄耕作權、積欠 2 年以上租金等,否則地主不得終止合約。在這項制度下,地主很難將土地收回利用,且由於租約是可繼承的,幾乎能說是給了佃農「永佃權」。

這也是為什麼即使新約不再適用三七五減租,許多地主仍不願意將土地出租,因為他們經歷過三七五減租的時代,會擔心土地收不回來。

如何取消三七五減租
如何取消三七五減租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

  •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白話文:若承租人把土地轉租給別人,地主有權主張解約,把土地收回。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 承租人放棄耕作權

  • 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

  • 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

  •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白話文:租約到期前,除非有這些情形,否則不得終止合約。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

  1.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 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 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 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1.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 2 款規定之限制。
  2.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3.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 1 項第 3 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白話文:租約期滿後,若有第 1 項所列情形,出租人不能把土地收回。但若出租人想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不能維持生計可以在依法申請調處、補償承租人後,將土地收回自耕

三七五減租影響 

三七五減租的出現,是為了改善佃農的生活,但在制度沒有隨社會與農業結構調整的情況下,也造成了土地流通不易、使用率低和糾紛頻繁等問題。

以下從地主的角度出發,說明三七五減租帶來哪些影響:

三七五減租影響
三七五減租影響
  • 地租縮水,與稅金相差懸殊

過去地租以實物交付為主,現在則多改為用收穫量折算現金支付。但隨著農業技術進步,單位產量明顯提升,過去訂定的「收穫標準表」卻沒有因此調整,導致許多地主租金收入大幅鎖水。

更令人苦惱的是,一旦農地被劃入都市計畫區,且經認定已完成公共設施的建造,就要起徵地價稅。即使繼續耕作,也不再享免稅優惠。

  • 土地使用權受限,難以收回自耕

從《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來看,即使地主想把土地收回,也要滿足不能影響承租人、必須自任耕作等條件,並對承租人做出補償,才能合法終止租約。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補償多少?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之 2,若土地依法編訂或變更為非耕地,或出租人為了擴大農業經營,想收回土地自耕,應給承租人以下補償,才能合法終止合約:

  • 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費用(以未失效能部分的價值為限)
  • 尚未收穫農作物的價額
  •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 分之 1

由於租金便宜、補償優渥,很多承租人早已不再耕作,仍選擇佔用土地,等待地主主動解約。這種情況在都會區更是嚴重,只能先嘗試調處,調處不成再走訴訟程序。

  • 土地價值、流通性受限,難轉售或貸款

在三七五減租制度下,雖然地主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但無論對買家或貸款機構來說,「使用權不清」都是很大的交易風險,這也導致土地的市場價值和流通性受到限制。

以貸款為例,銀行、農會審核土地貸款時,除了看土地位置、使用現況和未來增值潛力外,也注重土地能不能自由處分。若土地受三七五租約限制,無法隨時收回或轉作其他用途,會被視為變現風險高的資產。除非解除租約或佃農同意貸款,否則通常會被拒貸

民間貸款審核較為彈性,主要以「土地價值」評估核貸條件。若資金需求大、緊急,或因信用一般、土地產權複雜等問題,無法和銀行貸款,可以考慮透過民間管道融資。

而從買家的角度看,受三七五減租保障的佃農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地主出售土地時,需先通知承租人,否則交易可能被主張無效。即使承租人放棄權利,買家也可能因擔心未來有糾紛而卻步,不僅拉長交易時間,也可能造成土地估價偏低

三七五減租貸款方案

銀行或農會辦理貸款時,通常最重視「擔保品的變現能力」。若土地受三七五租約約束,處分難度高、限制多,即使地段良好,也可能遇到土地貸款成數低、利率高,或甚至無法核貸的困境。

民間貸款審核則較著重於「擔保品的價值」,即使土地受三七五減租限制,也能視土地條件彈性核貸,過程快速、手續簡便,適合急需資金但無法向銀行貸款的地主。

也就是說,評估個人和土地條件後,向適合的貸款管道申貸,還是有機會順利融資。以下介紹兩種貸款管道的不同:

銀行/農會貸款

民間貸款

審核標準 嚴格

除了土地擔保能力,對借款人財力、收入條件也有一定要求

彈性

主要評估土地價值,借款人財力、收入狀況良好,可做為加分條件

貸款成數 5~7 成 6~8 成以上
貸款利率 低,年利率 2.5%~5% 較高,月利率 0.8%
貸款年限
  • 銀行:3~5 年
  • 農會:3~10 年
通常不綁約,隨借隨還
還款方式 本息均攤,通常有限制清償期 依需求彈性規劃,例如:前期還息,期滿還本
撥款速度 土地鑑價流程較複雜,從申請到撥款約需 2~4 週起 急件可在 2~5 天內撥款
適合對象 信用良好、收入和財力條件符合要求,且土地無產權爭議的借款人 資金需求大、緊急,但被銀行拒貸的借款人

三七五減租貸款申請文件

如需申請三七五減租貸款,需準備以下文件:

  •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雙證件(正本核對身分用)

  • 土地所有權狀

  • 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

  •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近半年收入證明

三七五減租常見問題

針對三七五減租,為您整理五大常見問題:

  • Q:如何查詢三七五租約土地?

  • Q:終止三七五租約容易嗎?

從上文可知,想終止三七五租約並不容易,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例如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積欠 2 年以上租金等,才能合法終止租約。

實務上,即使符合條件,地主在舉證過程中也常面臨困難。例如:若以「承租人已連續一年未耕作」為由,主張其放棄耕作權,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是為配合政策或維護地力而休耕」。又如,若以「承租人不繳租金」作為解約理由,地主也須提出催收證據(如存證信函),單靠口頭或未積極催討,將不具法律效力。

總結來說,終止租約不只要有正當事由,也要有完整舉證程序和證據

  • Q:三七五減租優先購買權是什麼?如何行使?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地主出賣或出典名下耕地時,必須將交易條件書面通知給承租人。若承租人有購買意願,必須在通知送達後 15 天內,書面表示要用相同條件優先購買,否則視同放棄。

若沒通知承租人,而和第三人訂立契約,交易可能無效。

  • Q:三七五減租佃農蓋房,收回土地後該如何補償?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3 條,承租人可以在保持耕地性質和效能的條件下,自由改良耕地,以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

若有改良行為,必須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保存相關費用資料。未來租約終止時,承租人得就「尚具效能的改良部分」,請求對應的補償。

  • Q:想把土地轉賣或貸款,但無法解除租約、和承租人發生糾紛,該怎麼辦?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若出租人想收回土地,必須給承租人補償,才能合法終止合約。但補償金額、償還方式和期限等,往往會引起重大糾紛。

若有租佃爭議,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 申請調借

向由當地「鄉鎮市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會調解

  • 申請調處

調解不成立者,由鄉鎮市公所移送「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

  • 進入司法程序

不服調處者,由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只要選對合法借款管道,就有機會順利取得資金,切勿冒險以不合法的手段終止租約,否則可能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處以刑責: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1 條

出租人以強暴、脅迫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2 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違反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終止租約者。
  • 違反第 19 條規定收回自耕者。
  • 違反第 20 條規定拒絕續訂租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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