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減租土地將走入歷史嗎?土地有租人還能貸款、轉售嗎?答案是:可以,但限制多、難度高。因為三七五租約通常不好終止,對買家和貸款機構來說是種潛在風險,不僅影響交易意願,也可能導致資金被套牢。以下介紹三七五減租對地主有哪些影響、如何取消租約,以及當有資金需求時,有哪些管道可以貸款融資,協助你靈活週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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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意思
過去農業社會中,佃農和地主的地位很不對等。
由於缺乏契約保障,即使佃農租地時已繳交磧地金(保證金),地主還是可以隨意漲租金、說不續約就不續約或把你分配到較差的地。即使遇到天災歉收,租金也不會因此調整,通常都要將一半以上的收成上繳給地主,導致生活很不穩定。
為此,政府在民國 38 年推動「三七五減租」這項土地改革政策。除了明訂地租不能超過年收穫的 375‰ 外,也透過要求簽書面租約、規定歉收減租、保障租佃權等規定,試圖改善佃農處境。
「375」減租由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 條規定「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的 375‰;原約定地租超過 375‰ 者,減為 375‰;不及 375‰ 者,不得增加。」

三七五減租何時廢除?
在民國 89 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之後,簽訂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已不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約束。
不過,三七五減租並沒有「走入歷史」,因為新法不溯及既往,舊約仍具法律效力、受此規定約束。也就是說,三七五減租是「現在進行式」,它仍持續限制地主使用土地的自由。無論地主想賣地、拿土地貸款融資,難度都會比處分一般土地高很多。

如何取消三七五減租?
除非出現《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或第 17 條所列情形,例如承租人放棄耕作權、積欠 2 年以上租金等,否則地主不得終止合約。在這項制度下,地主很難將土地收回利用,且由於租約是可繼承的,幾乎能說是給了佃農「永佃權」。
這也是為什麼即使新約不再適用三七五減租,許多地主仍不願意將土地出租,因為他們經歷過三七五減租的時代,會擔心土地收不回來。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
-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白話文:若承租人把土地轉租給別人,地主有權主張解約,把土地收回。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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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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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放棄耕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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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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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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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白話文:租約到期前,除非有這些情形,否則不得終止合約。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
-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 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 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 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 2 款規定之限制。
-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 1 項第 3 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白話文:租約期滿後,若有第 1 項所列情形,出租人不能把土地收回。但若出租人想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不能維持生計,可以在依法申請調處、補償承租人後,將土地收回自耕。
三七五減租影響
三七五減租的出現,是為了改善佃農的生活,但在制度沒有隨社會與農業結構調整的情況下,也造成了土地流通不易、使用率低和糾紛頻繁等問題。
以下從地主的角度出發,說明三七五減租帶來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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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縮水,與稅金相差懸殊
過去地租以實物交付為主,現在則多改為用收穫量折算現金支付。但隨著農業技術進步,單位產量明顯提升,過去訂定的「收穫標準表」卻沒有因此調整,導致許多地主租金收入大幅鎖水。
更令人苦惱的是,一旦農地被劃入都市計畫區,且經認定已完成公共設施的建造,就要起徵地價稅。即使繼續耕作,也不再享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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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受限,難以收回自耕
從《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來看,即使地主想把土地收回,也要滿足不能影響承租人、必須自任耕作等條件,並對承租人做出補償,才能合法終止租約。
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補償多少?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之 2,若土地依法編訂或變更為非耕地,或出租人為了擴大農業經營,想收回土地自耕,應給承租人以下補償,才能合法終止合約:
- 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費用(以未失效能部分的價值為限)
- 尚未收穫農作物的價額
-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 分之 1
由於租金便宜、補償優渥,很多承租人早已不再耕作,仍選擇佔用土地,等待地主主動解約。這種情況在都會區更是嚴重,只能先嘗試調處,調處不成再走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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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價值、流通性受限,難轉售或貸款
在三七五減租制度下,雖然地主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但無論對買家或貸款機構來說,「使用權不清」都是很大的交易風險,這也導致土地的市場價值和流通性受到限制。
以貸款為例,銀行、農會審核土地貸款時,除了看土地位置、使用現況和未來增值潛力外,也注重土地能不能自由處分。若土地受三七五租約限制,無法隨時收回或轉作其他用途,會被視為變現風險高的資產。除非解除租約或佃農同意貸款,否則通常會被拒貸。
民間貸款審核較為彈性,主要以「土地價值」評估核貸條件。若資金需求大、緊急,或因信用一般、土地產權複雜等問題,無法和銀行貸款,可以考慮透過民間管道融資。
而從買家的角度看,受三七五減租保障的佃農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地主出售土地時,需先通知承租人,否則交易可能被主張無效。即使承租人放棄權利,買家也可能因擔心未來有糾紛而卻步,不僅拉長交易時間,也可能造成土地估價偏低。
三七五減租貸款方案
銀行或農會辦理貸款時,通常最重視「擔保品的變現能力」。若土地受三七五租約約束,處分難度高、限制多,即使地段良好,也可能遇到土地貸款成數低、利率高,或甚至無法核貸的困境。
民間貸款審核則較著重於「擔保品的價值」,即使土地受三七五減租限制,也能視土地條件彈性核貸,過程快速、手續簡便,適合急需資金但無法向銀行貸款的地主。
也就是說,評估個人和土地條件後,向適合的貸款管道申貸,還是有機會順利融資。以下介紹兩種貸款管道的不同:
銀行/農會貸款 |
民間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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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核標準 | 嚴格
除了土地擔保能力,對借款人財力、收入條件也有一定要求 |
彈性
主要評估土地價值,借款人財力、收入狀況良好,可做為加分條件 |
| 貸款成數 | 5~7 成 | 6~8 成以上 |
| 貸款利率 | 低,年利率 2.5%~5% 起 | 較高,月利率 0.8% 起 |
| 貸款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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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綁約,隨借隨還 |
| 還款方式 | 本息均攤,通常有限制清償期 | 依需求彈性規劃,例如:前期還息,期滿還本 |
| 撥款速度 | 土地鑑價流程較複雜,從申請到撥款約需 2~4 週起 | 急件可在 2~5 天內撥款 |
| 適合對象 | 信用良好、收入和財力條件符合要求,且土地無產權爭議的借款人 | 資金需求大、緊急,但被銀行拒貸的借款人 |
三七五減租貸款申請文件
如需申請三七五減租貸款,需準備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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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雙證件(正本核對身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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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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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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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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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收入證明
三七五減租常見問題
針對三七五減租,為您整理五大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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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查詢三七五租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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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終止三七五租約容易嗎?
從上文可知,想終止三七五租約並不容易,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例如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積欠 2 年以上租金等,才能合法終止租約。
實務上,即使符合條件,地主在舉證過程中也常面臨困難。例如:若以「承租人已連續一年未耕作」為由,主張其放棄耕作權,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是為配合政策或維護地力而休耕」。又如,若以「承租人不繳租金」作為解約理由,地主也須提出催收證據(如存證信函),單靠口頭或未積極催討,將不具法律效力。
總結來說,終止租約不只要有正當事由,也要有完整舉證程序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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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三七五減租優先購買權是什麼?如何行使?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地主出賣或出典名下耕地時,必須將交易條件書面通知給承租人。若承租人有購買意願,必須在通知送達後 15 天內,書面表示要用相同條件優先購買,否則視同放棄。
若沒通知承租人,而和第三人訂立契約,交易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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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三七五減租佃農蓋房,收回土地後該如何補償?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3 條,承租人可以在保持耕地性質和效能的條件下,自由改良耕地,以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
若有改良行為,必須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保存相關費用資料。未來租約終止時,承租人得就「尚具效能的改良部分」,請求對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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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想把土地轉賣或貸款,但無法解除租約、和承租人發生糾紛,該怎麼辦?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若出租人想收回土地,必須給承租人補償,才能合法終止合約。但補償金額、償還方式和期限等,往往會引起重大糾紛。
若有租佃爭議,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 申請調借
向由當地「鄉鎮市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會調解
- 申請調處
調解不成立者,由鄉鎮市公所移送「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
- 進入司法程序
不服調處者,由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只要選對合法借款管道,就有機會順利取得資金,切勿冒險以不合法的手段終止租約,否則可能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處以刑責: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1 條
出租人以強暴、脅迫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2 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違反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終止租約者。
- 違反第 19 條規定收回自耕者。
- 違反第 20 條規定拒絕續訂租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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